自2018年10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两次改革,分别是起征点变化和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变化这两个阶段,财务处对此次个税新政的政策红利进行了具体的落实。经财务处统计改革后我校每月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约为改革前的25%。真真实实的大幅度降低了职工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费用。
一、下面对这两次改革做具体的介绍:
(一)起征点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起征点由每月3500调整至每月5000元,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累计扣除法、新税率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起征点调为5000元的基础上。
1、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改为累计扣除法。对于很多工资收入较高的老师来讲,降低了不少了个人所得税缴税费用。
3、新的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重点看举例)
我校职工的个税通过税务局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计算。采用的是最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这一减税举措到底给各位老师带来了怎样的福利,下面财务处以三个例子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
基本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起征点*当年任职月份-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起征点,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1
小张月薪4000元,收入未达到5000元起征点,所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2-1
小王月薪8000元,每月可扣除的三险一金金额为176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他每个月的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8000-1760-5000-2000<0,所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8000*2-1760*2-5000*2-2000*2<0,所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2-2
小王月薪8000元,每月可扣除的三险一金金额为176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0元,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他每个月的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1月份:(8000-1760-5000-0)*3%=37.2
2月份:(8000*2-1760*2-5000*2-0*2)*3%-37.2=37.2
解释:(1)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的前两月收入-累计的前两月三险一金-起征点*本年度受雇月数2个月=(8000*2-1760*2-5000*2-0*2)=2480<36000,选择3%税率计算前两个月的应纳税额=(8000*2-1760*2-5000*2-0*2)*3%=75.4
(2)2月份应纳税额=前两月应纳税额75.4-1月份的应纳税额37.2=37.7
3月份:(8000*3-1760*3-5000*3-0*3)*3%-37.2-37.2=37.2
举例3
小李月薪3万元,每月可扣除的三险一金金额为66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他每个月的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1月份:(30000-6600-5000-3000)*3%=462
2月份:(30000*2-6600*2-5000*2-3000*2)*3%-462=462
3月份:(30000*3-6600*3-5000*3-3000*3)*10%-2520-462-462=1176
由于3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3-6600*3-5000*3-3000*3)=46200,超过税率表里的36000元,已经适用于10%的税率,需要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所以3月份的应预扣预缴的个税金额有所增加。
如果继续计算全年,那么小李在第10个月的时候的应纳税金额为154000元,将按照20%的税率计税。
联系电话:43164328
财务处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