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专门会计人员,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财务处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四条 对各类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预算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用款计划,合理安排基建资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基建预算及用款计划分项目使用基建资金,未列入预算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支付款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六条 基建项目资金的首次支付,应凭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办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须同时提供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备案。工程款的首次支付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按《辽宁科技学院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辽科院发〔2021〕64号执行。
(一)单笔5000元以下的支出(以单张报销单的汇总金额计算,以下同),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笔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所有支出均需财务处长审批后实施付款。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照规范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第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一)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凭学校和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进度结算审查报告”“工程进度结算审查定案单通知单”、采购合同等办理基建工程款结算。
(二)经监理单位、学校审计处和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共同审核签证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建安工作量。
(三)施工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
(一)工程开工原则上不预付工程备料款。
(二)结算工程进度款。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对工程监理人员审核确认的已完成工作量进行复核,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量予以确认,审查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填列“报销审批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应不低于已确认完成工程价款的80%。
(三)当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工程结算审核一审后付至审核定案值的90%,工程结算终审定案后付至工程结算审核(决算)数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不得超比例付款。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核
已完工的基建工程,由学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整理决算资料送校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权限进行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
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工程竣工,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学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共同组织的验收且已交付使用。
(二)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已经完成。在工程保修期内,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为工程结算审核(决算)数的97%。保修期满的工程,经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为工程结算审核(决算)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单位出具付款申请,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核实并按程序审批,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设备、工器具、其他材料的资金支付
设备、工器具、其他材料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与第七条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相同。
(一)购置设备、工器具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一般不预付货款。大型专用设备,合同规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执行。
(二)不需要安装设备,购置完成后,经基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附有设备、工器具验收单,连同发票、采购合同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三)需要安装的设备,在没有试运转前,支付设备款的最高额度为设备价款的80%。设备安装完毕,交由基建管理部门出具设备验收单,连同发票、采购合同,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
其他费用的支付,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统一规定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6.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7.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及家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二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规定应当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5%。
第二十三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按照《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建管理部门按期完成工程决算,经整理初审后,按要求送交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决算审计等资料,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家器具移交时,均需附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物或设备家具器具验收单。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物交付使用资产成本,除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外,需分摊待摊投资。待摊投资的分配原则:能够分清单项工程归属的费用由单项工程直接承担;不能分清归属的费用,先集中后分配。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工程,除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外,其他费用不再从基建投资中支付。保修费从扣留施工企业的质保金内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科技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算 例 |
工程总概算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