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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2024
2024-01-12 10:36  

辽宁科技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规定,结合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78号),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辽教发〔2022〕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由学校全面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执行。财务处负责收费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和数据管理。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学生收费工作的协同管控。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生和已毕业但仍欠费的学生。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要求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学生费用的收取统一由学校负责,严格按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将学生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学生通过指定方式予以纳,学校不收取现金学生完成交费后,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向学生出具票据。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管理,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核销、检查、保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非法票据。

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学生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用,一般按年度收取不允许跨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各项代收费用按照成本原则收取。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要求,允许学校开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的开办主体是继续教育学院及各二级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可结合自身特点,经充分论证,提出开设培训班建议并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服务性收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由财务处指导、监督。

 住宿费原则上以每学年初学生处提供的住宿分配名单为准,按相应标准收取。

如因特殊原因不住宿的,应向二级学院和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持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出具的未住宿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免收、退费手续,费用清算按照整月计收。

第八条  学生收费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项目、执行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籍异动费用管理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提供已注册新生名单。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由教务处定期以红头文件将在校学生学籍异动汇总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变动表,调整学费系统相关信息,涉及费用增减变动的,依规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异动涉及的相关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处理。

1.在校学生因个人原因休学、降级的,按变动后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增加相应年度收费数据;住宿费按所在宿舍宿费标准收取。

2.学生休学期间不纳学费和住宿费,因病或其他原因学期中途休学的,当年已交交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在复学时按新编入班级的费用标准收取,多退少补。

3.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时根据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执行。

4.学生转专业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为学年中期转专业的,则转入学年第二学期的学费按新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一学期仍按原专业收取,不再调整。

学生欠费退费管理

十二  对已清当年学费、住宿费,学生因不能坚持学习,申请退学的,经学校批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含寒暑假),在校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交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辅修已交费学生,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辅修课程的,原则上不予退费。

十五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3.退学费由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退住宿费由学生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4.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

5.至财务处办理退费。

十六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纳学费。学生费用按年度予以收取,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清全部费用

第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于每年年末由国开行放款至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款并完成统一扣费后,若有结余将打入本人交费银行卡中。

十八 学校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经学校确认审批缓交者除外)暂缓注册,同时限制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权限。

学校实行完费发证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经学校确认审批缓交者除外)缓发各种需由学校颁发的证书、证件。负责发放、保管证书、证件的工作人员擅自对欠费学生发放证书、证件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责令其追欠费或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学校实行完费评奖、评优、推选学生干部制度。各二级学院评先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经学校确认审批缓者除外)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十九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科技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科技学院服务性收费申报审批表

 

 

 

 

 

 

 

 

 

 

 

 

 

 

 

 

 

 

 

附件:    辽宁科技学院服务性收费申报审批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类型

1.职业技能鉴定( )2.资格考试( )3.其他

面向群体

收费期间(学时)

班型(人)

拟收费标准

成本测算

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开办主体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章:

   

主管校领导

 

   

主管财务校领导

 

   

财务处备案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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