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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25
2025-03-14 16:01  

辽宁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行2015101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辽财行〔2017〕4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批准的出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离开本溪市到外省、市及本溪县、桓仁县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教学、科研、公务等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要落实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校党委书记、校长互相签字,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校党委书记审批;副校长由校长审批。

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教学单位党、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批准的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等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相关要求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应严格定时间、定任务、定地点、定路线、定费用,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上述事项。

第八条  不同职务等级出差人员共同出差,应按各自的等级标准报销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及正高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需乘坐飞机的,需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应优先使用公务卡购买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优惠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发布);未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的,报销时需提供该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证明(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并保存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出差人可以乘坐飞机的,可以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到辽宁省外大连出差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件一)执行;到辽宁省内(不含大连)出差的住宿费,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第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每人每天100元(青海、西藏、新疆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等统一结算伙食费的,伙食补助只计算往返天数(一般为两天)。上述公务活动明确食宿费自理除外。

第二十一条 超过出差任务逾期天数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含出租车费)支出,不再报销出租车、地铁、公共汽车、往返机场专线客车等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

1.出差人员租赁车辆和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

2.超过出差任务天数的;

3.教职工公派读博的;

4.春节、国庆节等全国性公休假日(不包括往返期间)。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等,其市内交通费只计算往返两天。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通知是传真件、复印件、网上通知打印件的,需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电话等通知参会的,须在《辽宁科技学院出差审批单》特殊事项栏中详细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销;会议、培训住宿地点应与会议通知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地点一致,如不一致,报销人需提供住宿地点变更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往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按补助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 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批准的到外地培训、学习、攻读博士进修等,期间住宿标准、补助标准按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外出实习、毕业设计、生产实习、认识实习等发生的火车硬座或汽车票据等费用已含在相应的实习费用中,不再报销。

第三十条  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及科研业务活动出差的,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学生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学生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本办法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学生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当凭《辽宁科技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单》、原始发票及有关通知及时办理报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使用差旅费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时间为公务必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报销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外请专家及经批准的学生活动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由相关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据实报销。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须在会议通知安排的时间内往返。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在三十日内(寒、暑假报销时限顺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报销的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部门相关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学校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使用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2.提供虚假邀请函及会议培训通知、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5.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对出差人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加入不诚信名单,从严执行报销手续和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学校纪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辽宁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年)》(辽科院发〔2022〕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市区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注:辽宁省内(不含大连)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附表二。

附件2:

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

执行地区

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一、沈阳市

800

480

330

新民市

800

480

330

辽中县

800

480

330

康平县

800

480

330

法库县

800

480

330

二、鞍山市

800

480

330

海城市

800

480

330

台安县

800

480

330

岫岩县

800

480

330

三、抚顺市

800

480

330

新宾县

800

400

300

清原县

800

400

300

抚顺县

800

400

300

四、本溪市

800

480

330

本溪县

800

310

240

桓仁县

800

310

240

五、丹东市

800

480

330

凤城市

800

310

240

宽甸县

800

310

240

东港市

800

310

240

六、锦州市

800

480

330

凌海市

800

280

200

义县

800

280

200

北镇市

800

280

200

黑山县

800

280

200

七、营口市

800

480

330

盖州市

800

480

330

大石桥市

800

480

330

鲅鱼圈区

800

480

330

单位:元

执行地区

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老边区

800

480

330

八、阜新市

800

480

330

阜蒙县

800

260

260

彰武县

800

260

260

九、辽阳市

800

480

330

辽阳县

800

480

330

灯塔市

800

480

330

弓长岭区

800

480

330

十、铁岭市

800

480

330

开原市

800

350

240

调兵山市

800

350

240

西丰县

800

350

240

清河区

800

350

240

十一、朝阳市

800

480

330

朝阳县

800

480

330

建平县

800

480

330

喀左县

800

480

330

北票市

800

480

330

凌源市

800

480

330

十二、盘锦市

800

480

330

盘山市

800

480

330

大洼县

800

480

330

十三、葫芦岛市

800

480

330

建昌县

800

480

330

南票区

800

480

330

连山区

800

480

330

龙港区

800

480

330

兴城市

800

480

330

十四、昌图县

800

480

330

十五、绥中县

800

480

330

注:辽宁省内(不含大连)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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