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支出管理,优化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管理等学校各项工作,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各项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等各二级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为“部门单位”)的财务报销活动。
第三条 各类经济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法规,必须符合学校关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及合同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须对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列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一旦发现违法违规事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不予报销。
第二章 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第六条 预算经费审批的基本原则。
1.责权一致原则。项目经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预算经费审批人对所签经济事项负责。
2.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3.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与审批。
第七条 预算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部门单位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各环节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职责。
第九条 预算经费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单位公用预算经费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各部门单位日常经费、差旅费支出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2.各部门单位其他经费的支出,单笔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各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3.公务招待费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4.托儿费由校工会女工委员审核,工会负责人审批、分管工会校领导审批。
5.校领导医疗费报销按照中共辽宁科技学院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领用复印纸、硒鼓等通用办公用品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填写《辽宁科技学院物品领用单》,领用部门负责人、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相关责任人签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实习经费、实验耗材经费及学生活动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分类及规定
第十二条 发票——是实行经营性活动的企业、服务业单位开具的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票据。
第十三条 专用收款收据——是实行非经营性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票据。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是实行非经营性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行政性收费凭证,印有“财政监字第XXX号”字样的票据。
第十五条 其他合法票据——如火车票、汽车票、船票、飞机票、改(退)票单据等。
第十六条 自制凭证——经费发放表、内部结算单、借款单、验收单、统计表等。
第十七条 资金结算凭证——刷卡小票、网银结算小票、支票存根等转账凭证。
第十八条 有关文件、合同等。
第十九条 发票、专用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银行结算凭证抬头(名头即购货单位、付款单位、购买方名称、交款人、客户名称等)需填写“辽宁科技学院”(6个字),不得写个人姓名、空白、简写、扩写(不能添加学院名称、部门名称)。
第二十条 票据必须清晰的填写开具的日期、具体的项目名称、单价、数量、单位、金额(项目名称多时,不能用统称,可另附盖有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购货清单)。
第二十一条 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必须重新开具。
第二十二条 票据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做到项目填写齐全,文字清晰、准确。
第二十三条 自制凭证必须填写具体的项目内容、标准、数量、一致的大小写汇总金额及必要的情况说明且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必须出具发票,不能用收据替代发票(属无效票据,不予报销,单位间往来结算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税务局加盖的代开发票章外,还要加盖业务经办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无单位的必须有收款人姓名。
第二十六条 借款单必须按借款凭证规定的项目、内容填写完整。
第二十七条 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商品,发票金额不论大小一律提供资金支付记录和已确认收货的订单截图。
第四章 报销业务的范围及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离退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项支出必须有预算,且只能在预算范围内支出,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用于休闲、娱乐、康体;购买眼镜、手机、服装、洗化用品、床上用品、箱包等福利礼品类费用不予报销(奖品、劳保用品、学生活动用品等特殊事项用品除外)。
第三十一条 报销实验材料、办公用品、奖品等实物类必须有验收人和经办人签字,且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二条 制作费、委托加工费、租赁费支出,须提供协议或合同原件,并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超过3万元(含连号发票合计数)的采购等支出,需附有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大额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按照学校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测试费支出须提供测试清单或合同;专利代理费(年费)、版面费支出须提供专利证书或合同及录用通知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党建活动中涉及的差旅费和培训费等支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涉及的资料费、宣传展板等其他有关经费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相关支出,严格执行学校现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自行驾驶车辆进行公务出差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发放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奖金、奖助学金等个人收入,按人员属性分别填写经费发放明细表(校内人员、校外人员、学生用)。按填表要求信息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加盖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 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各项支出,须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报销人持审批手续完备的发票、“辽宁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对账单”等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报销打字复印、展板宣传等印刷类费用时应附相关情况说明或者图片。
第三十八条 出租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乘坐出租车,报销出租车票单张金额合理,且每张出租车票后需乘车人本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乘车起始地点、乘车事由,并附时间相符的付款记录截图。
第三十九条 定额发票应注明经济业务内容、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条 支付业务实行无现金结算,通过公务卡或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公务卡相关报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借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借款管理原则:
1.预算控制原则。借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
2.专款专用原则。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3.“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应及时按期报销结算,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的要求办理,对前账不清者,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4.“谁借谁还”原则。谁是借款人,谁就负责核销、归还借款。
5.及时清理原则。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严格控制借款的借款总额和占用时间。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是在辽宁科技学院领取工资的在编人员,对学生、劳务派遣人员、返聘人员、校外人员不予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十三条 办理借款事宜,应根据实际需要准确地预计借款金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他用。借款人从学校办理各类借款,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如有借款不能如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批经费负责人及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单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借款用途与报销支出内容应一致,金额大小写应相符,不得涂改。
借款单内容包括:借款时间、借款单位、借款项目列支卡、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审批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负责人签章,还应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借款期限:
1.借款应从发票签发日算起,3个月内至财务处办理报账核销手续且所有借款冲销不得跨越本次借款年度。
2.项目结题时,必须确定该项目所有借款全部核销完毕。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报账时,应持相关的报销原始单据、合同协议、固定资产对账单、低值易耗品入库单等,完备报销手续后到财务部门报销结算,冲销借款。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有义务督促清理本单位教职工发生的借款。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的借款,学校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暂停该项目经费使用后1个月内仍未办理报账的,暂停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的其他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四十八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借款审批手续。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济业务不予借款。
第六章 期限和时间规定
第四十九条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结合当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对预算执行进度的要求,现对票据报销的有效期限做如下规定:
1.差旅费、接待费在取得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至学校财务处报销。其他各种经济活动发生的票据,在取得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需至学校财务处报销。当年12月份发生的经费支出,因年底财务封账未能报销的,可在次年财务开账后一个月内办理。
2.为与银行准确对账,减少形成未达账,原则上每月28日至月底不对外办理电汇及代发业务。
3.因省财政厅支付平台要求,每日下午三点后的支付业务于次日办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小为零,逃避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项报销业务均由财务处处长或财务处处长委托授权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借款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16〕13号)、《辽宁科技学院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辽科院发〔2021〕64号)、《辽宁科技学院报销规定》(辽科院发〔202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