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辽财库〔2012〕851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辽财库〔2012〕67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23〕2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指定银行办理的我校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以工作人员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该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我校工作人员统一使用省级预算单位“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组织在职在编人员本人向代理银行申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代理银行统一审核资料通过后,将公务卡邮寄到本人签收。财务处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求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代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公务卡存款无利息,进行公务消费具有20-50天的免息期。我校办理的公务卡还享有以下优惠权益:
1.公务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免收年费。
2.公务卡免收挂失手续费和损坏换卡手续费。
3.免费提供大额交易(500元以上)短信通知、报销还款交易短信通知和账单到期短信提醒。
4.免收本行本地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第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和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业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需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十一条  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公务卡在进行公务消费时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学校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劳务报酬等工资性支出仍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等目前不支持信用卡支付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情况说明至财务处办理。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报销时仍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出差或办理公务支付业务前,要与业务所属部门沟通,避免超预算。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消费后,在报销时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发票和刷卡凭证,由财务处对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刷卡凭证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应视同发票管理。如刷卡凭证缺失,则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给予报销。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代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合理安排时间至财务处报销(建议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办理)。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正常程序报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中,完成报销流程。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全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结算管理,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严禁为非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由个人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报销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辽科院发〔2014〕4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支出。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业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业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业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业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业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业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业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