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优化学校资源配置,促进学校预算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明确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及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四条 学校预算遵循“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职权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调整。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预算调整的执行。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组织单位,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指导校内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汇总编制校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和学校决算报告;
(三)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分配经费预算指标;
(四)负责预算执行过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七)组织协调学校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九条 校内各教学单位、管理机构、群团、教辅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按时提供预算编制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资料,配合财务处做好相关工作,对本单位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收支内容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内容包含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四)其它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
(一)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经费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购置项目、修缮项目、其他专项业务费等。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也要考虑学校计划与财力的可能,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收入预算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收入规模增长及来源渠道增加,又要科学合理预计,避免赤字隐患。
(二)收入预算按来源渠道编制。
(三)财政拨款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核定数额编列。
(四)事业收入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有关因素编列。
(五)其他收入根据校内各单位上报的收入数结合上年实际收入情况进行编列。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绩效导向、精打细算的原则,既要体现预算年度学校整体的事业目标,又要保障教学、科研的中心地位,在确保人员支出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使财务收支计划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
(二)支出预算按支出用途编制。
(三)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由人事处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报送,财务处结合财政实际拨付人员经费数及学校实际情况计算编列。
(四)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零基预算原则,结合本校年度预算批复数进行编报,其中:日常经费以人事处核定的在岗人员编制数为基数确定定额,其他项目经费按照各单位上报的业务内容和经费需求进行编报。
(五)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零基预算原则,实行项目库申报制和归口管理,当年7月前入库的项目可列入下一年预算,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不得安排年度预算资金。
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前,各单位根据要求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预算情况和绩效目标等,并填写《项目绩效申报表》(附件1),按项目类型报送至归口管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遴选、评审及绩效目标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务处。财务处对项目及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根据学校财力情况安排预算。
(六)支出预算保留适当比例的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学校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开支。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当年预算未批复前,财务处可根据当年预算限额控制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复后,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批复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未纳入预算的项目不得支出。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填写《经费调整申请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报送至财务处执行。预算调整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超过50万元(含)的需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渠道新增的收入,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后,追加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相应支出。无新增收入时,不得调增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停止执行的预算项目,应由单位书面申请,填写《经费收回申请表》(附件3),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报送至财务处执行,剩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需变更内容或预算的项目,必须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报送至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执行完毕应及时告知财务处,项目结余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编制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决算报告由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要求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报告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按要求在学校网站上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预算执行的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率为学校年终绩效考核指标,执行单位若存在随意变更预算项目、项目未按期完成、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况,将根据情节扣减项目支出或对该单位下年的支出预算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经费管理,对在预算管理中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预算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执行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收入;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项目绩效申报表
2.经费调整申请表
3.经费收回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