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明确经费报销审批的权限和责任,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员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依法理财、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各类经费。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等各二级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为“部门单位”)的财务报销活动。
第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其他校领导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承担相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各部门单位(项目)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经费审批第一责任人,对审批的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不予报销。
第二章 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第五条 预算经费审批的基本原则
1.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2.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与审批。项目归属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3.预算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原则。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部门单位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预算经费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单位预算经费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日常经费、差旅费、二级学院教学差旅培训费支出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下列经济业务为周期性、定向、固定比例支出项目,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包括:
1.按月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
2.一次性退休补贴、遗属补助、丧葬抚恤金、伤残抚恤金、职工生育津贴、社会保险返还款、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等;
3.按规定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贴、退役士兵补偿、助学贷款返还;
4.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房产土地等出租收入缴纳的税金;
5.学校支付的水、电、公用取暖费、个人取暖补贴、工会经费、返还代收食堂营业款、通勤车租赁费、物业费、教工伙食补贴及其他刚性支出。
三、除上述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审批:
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还需提供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单笔50万元(含)以上需提供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第七条 公务招待费、托儿费、校领导医药费、科研经费、实习经费、实验耗材经费及学生活动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规定
第八条 发票、专用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银行结算凭证抬头(名头即购货单位、付款单位、购买方名称、交款人、客户名称等)为“辽宁科技学院”(特殊事项除外)。
第九条 票据必须清晰的填写开具的日期、具体的项目名称、单价、数量、单位、金额(项目名称多时,不能用统称,可另附盖有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购货清单)。定额发票应注明经济业务内容、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自制凭证必须填写具体的项目内容、标准、数量、一致的大小写汇总金额及必要的情况说明且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商品,发票金额不论大小一律提供资金支付记录和已确认收货的订单截图。
第四章 报销业务的范围及规定
第十一条 报销实验材料、办公用品、奖品等实物类必须有验收人和经办人签字,且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制作费、委托加工费、租赁费、维修工程款、基建工程款支出,须提供协议或合同原件,并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10万元(含)以上(含连号发票合计数)的采购等支出,需附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测试费支出须提供测试清单或合同;专利代理费(年费)、版面费支出须提供专利证书或合同及录用通知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党建活动中涉及的差旅费和培训费等支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涉及的资料费、宣传展板费等其他有关经费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发放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奖金、奖助学金等个人收入,按人员属性分别填写经费发放明细表(校内人员、校外人员、学生用)。根据填表要求信息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五条 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各项支出,须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报销人持审批手续完备的发票、“辽宁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对账单”等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报销打字复印、展板宣传等印刷类费用时应附相关情况说明或者图片。
第十七条 驾驶个人车辆进行公务出差的,不予报销。出租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乘坐出租车,报销出租车票单张金额合理,且每张出租车票后需乘车人本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乘车起始地点、乘车事由,并附时间相符的付款记录截图。
第十八条 支付业务实行无现金结算,通过公务卡或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章 借款规定
第十九条 借款管理规定:
1.预算控制原则。借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
2.专款专用原则。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3.“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应及时按期报销结算,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的要求办理,对前账不清者,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借款。借款人离校时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如有借款不能如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批经费的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期限和时间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结合当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对预算执行进度的要求,现对票据报销的有效期限做如下规定:
1.差旅费、接待费在取得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至学校财务处报销。其他各种经济活动发生的票据,在取得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需至学校财务处报销。当年12月份发生的经费支出,因年底财务封账未能报销的,可在次年财务开账后一个月内办理。
2.因省财政厅支付平台要求,每日下午三点后停止支付业务。因月末与银行对账,每月28日后不对外办理电汇及代发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对同一笔经济业务人为进行拆分,采取大变小、一变多等“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经费审批和财务监督。如果各部门单位开出的多张发票是同一个日期或者发票连号,则视为同一笔经济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三条 所有审批人员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约束,保障财务报销支出的真实性,严禁财务报销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严格执行审批各项条款,实行“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销接受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构等监督,保障学校经费安全有效、合法合规使用。相关人员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科技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25〕42号)同时废止。